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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買酒超過最佳飲用期 法院為何不支持賠償?

放大字體  縮小字體 發(fā)布日期:2017-03-31  瀏覽次數(shù):903
核心提示:市民葛某購買了6盒酒,后來發(fā)現(xiàn)購買的時候酒已經超過了包裝上標明的最佳飲用期,與超市協(xié)商無果后,訴至法院要求相關賠償??h

     市民葛某購買了6盒酒,后來發(fā)現(xiàn)購買的時候酒已經超過了包裝上標明的最佳飲用期,與超市協(xié)商無果后,訴至法院要求相關賠償??h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后,駁回了葛某的訴求。

過期酒

  2016年10月21日,葛某在某超市購買了某品牌的6盒2.5升禮盒裝酒,合計828元,包裝上印刷的生產日期為2013年10月20日,并標明最佳飲用期為36個月,此時已超過最佳飲用期1天。葛某發(fā)現(xiàn)后便去超市的服務臺投訴,商家卻認為酒不存在過期的問題拒絕賠償。葛某認為超市將超過保質期的商品銷售給消費者,應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,故訴至法院要求超市退還自己購物款828元并賠償購物款的十倍賠償金。商家辯稱,其銷售的酒并未對葛某造成任何傷害,且最佳飲用期不等同于保質期,請求法院駁回葛某對其的訴訟請求。

  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衛(wèi)生部于2012年實施的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》(GB7718-2011)4.3.1條規(guī)定酒精濃度大于等于10%的飲料酒可以免于標示保質期。涉案酒符合免于標示保質期的條件,該商品標注的“最佳飲用期”并非到期不能食用的食品安全警示期限,不能以此作為判斷涉案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標準?,F(xiàn)原告葛某未能提供其他證據(jù)證明涉案酒屬于不安全食品,故對葛某的訴請不予支持。

  法官提醒,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,還是要謹慎仔細。本案中,雖然酒精濃度大于等于10%的飲料酒可以免于標示保質期,但如果不是免于標示保質期的食品,即使超過保質期一天也屬于過期,消費者仍然可以維權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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